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範例預覽

下面用虛構資料示範填寫畫面和草稿正文。以下為虛構示意,不是真實遺囑,也不能直接使用。

示意 · 填寫畫面

立遺囑人
示意,未填姓名
配偶
已列入
子女
長女、長子
存款
新臺幣 100 萬元
其餘遺產
由配偶、長女、長子平均分配

示意 · 草稿正文

自書遺囑

立遺囑人(示意)。
茲依民法規定,訂立遺囑如下:

一、名下存款新臺幣 100 萬元,由配偶、長女、長子平均分配。
二、其餘未個別列出的財產,由配偶、長女、長子平均分配。
三、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。

立遺囑人:(親筆簽名)
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