範例預覽
下面用虛構資料示範填寫畫面和草稿正文。以下為虛構示意,不是真實遺囑,也不能直接使用。
示意 · 填寫畫面
- 立遺囑人
- 示意,未填姓名
- 配偶
- 已列入
- 子女
- 長女、長子
- 存款
- 新臺幣 100 萬元
- 其餘遺產
- 由配偶、長女、長子平均分配
示意 · 草稿正文
自書遺囑 立遺囑人(示意)。 茲依民法規定,訂立遺囑如下: 一、名下存款新臺幣 100 萬元,由配偶、長女、長子平均分配。 二、其餘未個別列出的財產,由配偶、長女、長子平均分配。 三、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。 立遺囑人:(親筆簽名)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